课程概览
深圳年轻人参加AI培训班,未实现包就业承诺。
- 学员支付高额费用接受培训
- 学员未实现就业承诺
- 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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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冯宇凡接受三个月AI大模型培训
- 郑鸣支付两万余元接受三个月AI大模型培训
- 尤巍支付1.7万元参加A机构大模型培训
- 冯宇凡未找到相关工作
- 郑鸣两个月后被辞退
- 尤巍因简历造假被辞退
课程详情
多地已开始整治此类乱象。今年5月份,人社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求职者警惕“招转培”“培训贷”等风险。
郑鸣进入X公司的第五天,试听课程结束后,X公司与他签署了一份《XXXX人工智能就业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郑鸣需向X公司支付就业服务费总计36000元,付费方式为:收到offer后先支付45%左右的费用,剩余金额在接下来的8个月分期支付。
随后郑鸣接受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他所在班级有四十多名学员,专业背景各异,其中不少是文科生。在他受训的三个月里,X公司增开新班的速度越来越快,最初一个月增开一个班,后来半个月增开一个班,再到后来一周增开一个班。
精心设计的运作模式
洪维、李郴、肖林与X公司建立联系的契机,与冯宇凡一样,都是在招聘软件上投递简历时,接到了X公司的电话。电话里,对方表示提供大数据相关方向的工作机会,但需要来到X公司参与课程学习。
洪维、李郴、肖林表示,他们在接到X公司电话前,没有投递过大数据相关的岗位,也没有投递过X公司的岗位。他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出去的。
在这个问题上较真的,是冯宇凡。
接到X公司的电话后,冯宇凡没有把这件事抛之脑后。他开始研究自己为什么会接到这通电话。他梳理了在招聘软件上投递过的简历,发现自己曾投过Y公司的一个岗位,那个岗位与他自身专业相关,与AI大模型并无关系。他事后搜索发现,Y公司在招聘软件上发布的岗位,都与AI无关。
冯宇凡进一步查证后发现,Y公司与X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分别在罗湖区和龙岗区。他前往Y公司的注册地址查看,发现那里并没有实际办公场所。之后,他也参加了X公司的现场宣讲会,所见与郑鸣描述的情况差不多。
发稿前,在冯宇凡曾经投递过简历的招聘软件上,已经找不到Y公司的相关岗位信息。
深圳市宝安区官方平台“滨海宝安”在2026年6月发布提醒:
实施“招转培”“培训贷”欺诈的,表面上多为两家甚至多家没有关联的公司。
一家负责招聘、面试引流,甚至冒充央国企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一家负责签订培训协议,诱导申请贷款。试图通过分离运营切断责任链条,增强迷惑性,增加维权难度,逃避法律制裁。
过去几个月,冯宇凡在社交平台上联系到了一批曾在X公司接受培训的学员,结合这些人的实际经历,他持续向罗湖和龙岗两地的人力资源、发改、信访等部门进行投诉。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的回复是,由于实际培训及后续服务都在位于龙岗的X公司进行,Y公司并未实际开展培训,“如果确实存在培训行为,我们介入也是理所应当的,但现在的情况让我们很难查处。” 所以将这个投诉转由龙岗区处理。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的回复是,Y公司不在其管辖范围,而X公司的行为,他们很难界定为虚假招聘和宣传,也难以认定其违反了劳动法。
龙岗区发改局的回复是,经调查,X公司不涉及培训贷相关违法行为,无合作第三方贷款机构,未发现其他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龙岗区发改局给冯宇凡的回复。
这套运作模式,绕开了法律和行政监管的实质约束。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曹静珊,近来一直在关注“招转培”在法律层面的相关问题。
曹静珊表示,这种“招聘与培训主体分离”的模式,客观上造成了行政监管的管辖盲区。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招聘与培训一体化”的主体进行规制,并未明确“主体分离”模式下的管辖衔接规则。求职者向罗湖投诉,罗湖说X公司在龙岗办公,不在辖区;向龙岗投诉,龙岗说招聘引流由Y公司负责,Y公司在罗湖注册。投诉在两地之间反复流转,最终不了了之。
曹静珊强调,即便投诉进入行政监管视野,处理起来也并不容易。求职者投诉时往往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监管部门基于片面信息难以作出准确判断。而“招转培”属于近年出现的新型骗局,形式多样,相关部门需要时间甄别其违法本质。
曹静珊表示,加之“招转培”链条涉及多个环节: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涉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培训收费涉及教育培训市场监管;虚假宣传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是否构成诈骗则涉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单一执法主体难以独立完成整治,而多部门联合执法又依赖于统筹协调机制的健全,这在规则层面目前尚存障碍。
而在“培训贷”的定性上,曹静珊分析:
2023年,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明确禁止校外培训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从收费名目上看,X公司的“就业服务费”,规避了针对培训费用的监管。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金监总局2024年3号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虚假宣传诱导网络贷款的风险提示》等文件。贷款涉及资金出借、利息约定、第三方放款机构等要素,而X公司与学员之间约定的是“无息服务费延期支付”,学员先接受服务、后分期偿还费用,属于服务合同项下的付款安排,不涉及资金出借,不涉及第三方贷款机构,原则上不构成贷款。
从分期主体看,X公司不引入第三方贷款机构,规避培训贷定性。从担保机制看,其无第三方担保、无保证保险,规避担保监管。
曹静珊表示,X公司在收费模式上的设计,绕过了教育部的禁止性规定,也绕过了金融监管部门对贷款产品的监管。
即便郑鸣去维权,恐怕也面临诸多困难,他与X公司签订的《XXXX人工智能就业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权责约定上并不对等,X公司的推荐就业义务几乎不受条款约束,学员的付款义务却被牢牢锁定。
“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
甲方(X公司)承诺在乙方(学员)完成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为乙方推荐就业机会,就业岗位为人工智能等相关岗位……乙方通过甲方就业服务入职岗位(深圳、上海、北京、广州),转正综合薪资(含各项补贴)大模型应用方向不低于1万元,算法方向不低于1.5万元;乙方就业后仍可享受一年免费技术支持跟踪服务及再次就业推荐服务。
上述约定的措辞是“推荐就业机会”,X公司的义务仅限于“推荐”,推荐后是否被录用、录用后能否转正、转正后薪资是否达标,协议并未将其列为甲方的责任。
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
本协议中所有就业均指乙方首次收到相关岗位的录用通知(含口头承诺或邮件通知),或乙方去用人单位实习、试用,或乙方与用人单位形成其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甲方为乙方推荐就业而促成乙方就业,也包括乙方在甲方培训过程中或者培训结束后自行联系用人单位而就业。
按照上述约定,只要学员收到任何形式的录用通知,哪怕是口头承诺,哪怕是实习或试岗,即被视为“已就业”。更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靠自己找到的工作,也被自动归为X公司的“就业服务成果”,从而触发付款义务。
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
如乙方实际就业薪资未达到企业承诺书标准,甲方有义务继续对乙方进行就业推荐指导直到达到为止。若乙方收到录用通知书拒绝入职或因个人原因未能成功入职,或乙方自愿接受低于甲方承诺的薪资标准去用人单位入职,则均视为乙方成功就业,甲方不构成违约。
按照上述约定,即使学员长期找不到达标薪资的工作,X公司的义务也只是“继续推荐指导”。一旦学员迫于经济压力接受一份低薪工作,即被视为“自愿接受”,X公司随即免责,付款义务同时触发。
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约定:
在乙方配合自主面试就业和推荐就业的前提下,若甲方已经做到了让乙方成功就业,以第一次收到offer入职为准,乙方在就业后拒不付服务费则属于乙方违约。
“以第一次收到offer入职为准”,这意味着无论学员入职后是否通过试用期,是否被裁,只要第一次入职发生,付款义务就已经锁定。
这份协议中,X公司的义务是“做”——推荐、指导、跟踪,均为过程性动作,不保证结果。而学员的义务是“必须付”,任何形式的入职,甚至包括自己找到的工作,都被视为付款条件已触发。
曹静珊分析,合同中对就业承诺的表述模糊,恰恰说明X公司自知无法兑现,故意将宣传与合同分离,将来一旦发生纠纷,便可以主张自己从未作出过“包就业”承诺,或将其定性为“宣传话术”。
曹静珊指出,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要将“包就业”认定为合同内容,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合同文本中明确载明“100%保障就业”“保底月薪”等具体承诺;宣传材料被纳入合同附件;招生宣传中写入了服务承诺清单。
但这并不意味学员无法维权。曹静珊表示,即使合同文本模糊,如果学员能提供宣传截图、招生简章、话术录音、招生视频等完整证据链,仍有可能证明“包就业”构成合同的默示条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综合审查“宣传—签约—履约”的全过程,而非仅凭合同条款断案。在深圳地区法院近年审理的“招转培”案件中,已有多起认定“包就业”宣传构成欺诈。
我接触的几位学员中,除了洪维,其他几人都没有完全付清X公司的“就业服务费”。他们一方面不想继续支付尾款,另一方面又担心因此陷入法律纠纷。
曹静珊分析,学员停止还款,会面临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违约风险看,学员签署分期协议后停止还款,即构成违约。X公司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学员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或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费用(如合同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还可以要求学员支付违约金,甚至承担诉讼费或律师费(如合同中有相应约定)。
从维权难度看,如果学员想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则需要另行提起反诉或单独起诉来行使撤销权,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仍可能面临败诉。
在曹静珊看来,即便学员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依然要面对诸多现实困难:
首先,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学员起诉时只能起诉与他签订合同的X公司,很难将负责招聘引流的Y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难以在一个案件中对“招转培”的整体运作模式进行实质审理。
其次,X公司在口头宣传时所说的保障就业,并没有落实到合同上,一旦进入诉讼,学员很难证明X公司曾作出过“包就业”的具体承诺。
再者,X公司确实提供了培训课程,也确实帮助部分学员拿到了offer,哪怕只是个别学员,哪怕入职后很快被裁,都足以让其在法庭上主张“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有判决即持此观点。
从法院角度,曹静珊认为,法庭审理这类案件,还面临三重障碍:证据上,学员举证困难,依“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只能驳回;定性上,法院通常围绕“培训义务是否履行”审理,难以对“招转培”整体架构做实质审查,而“欺诈”的认定标准又极为严格,要求原告就欺诈四要件逐一证明;法律适用上,不同请求权基础的举证侧重点各不相同,学员难以准确选择,而法院只能在释明的基础上按原告诉请审理,不能代替原告决定起诉理由。
曹静珊还指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曾提出,民商事审判应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招转培”模式下更应适用这一思路进行实质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障碍。